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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合伙人观后感简短(3篇)[ 观后感 ]

    观后感 发布时间:2024-04-23 10:07:21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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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中国合伙人观后感简短一基金主体: ______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基金管理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______年____月____日声明与承诺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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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合伙人观后感简短一

    基金主体: ______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管理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声明与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______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协议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本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应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六条合伙企业名称: 基金(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

    第七条主要经营场所 。

    第八条合伙目的从事 投资业务,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九条投资方式:股权投资。

    第十条经营范围: 。

    第十一条存续期:合伙企业存续期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廷长存续期 年。

    第十二条投资期:存续期前 年为投资期,后两年为退出期

    第十三条组织形式: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合伙。

    第三章合伙人及其出资

    第十四条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人,有限合伙人为 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

    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

    (一)普通合伙人

    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二)有限合伙人

    1.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

    2.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住所: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证件号码 :;

    3.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

    4.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

    证件名称:身份证,证件号码: 。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为 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第十六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

    1.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普通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认缴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 】%;

    2.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情况

    有限合伙人 公司以货币出资,认缴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 %

    3.有限合伙人 公司以货币出资,认缴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 %

    4.有限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认缴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为 %。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出资分两期完成。首期出资为认缴出资额的 %,各合伙人应在认缴协议签订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基金指定账户;第二期出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投资项目的进展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在收到缴付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进行缴纳。

    合伙企业应在合伙人出资到账后 个工作日内向已缴纳出资的合伙人出具出资证明。

    第十八条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第十九条各合伙人首期出资实际缴付完毕之前,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协议。

    第二十条各合伙人应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如合伙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到期日当日通知其在 日内履行补缴义务。

    逾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人未能补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该份额转由其他合伙人进行缴纳,并对违约合伙人收取应缴金额 %的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如因任一合伙人未按照规定缴纳首期出资而导致合伙企业不能正常设立,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守约合伙人因本合伙企业不能正常设立之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业的筹办费、中介顾问费等,此外,还应按其认缴出资额的 %向其他守约合伙人支付赔偿金。

    各守约合伙人按各自认缴出资比例分享上述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依法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企业决定增加出资的,对增加的出资,合伙人有优先认购权

    如两个以上合伙人均主张行使优先认购权的,若不能协商一致,则按照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合伙人均不行使优先认购权或认购份额不足,则可由第三人以新入伙的方式进行认购。

    第四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主持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2.委派、撤换执行合伙事务代表,聘任、解聘经营管理人员;

    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5.召集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在权限范围内对合伙企业投资事务作出决策;

    7.聘任或解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8.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9.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0.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经营和财务状况;

    2.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

    3.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未经代表出资额过半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向合伙企业收取管理费除外;

    5.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7.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4.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依法请求召开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6.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7.依法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8.依法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9.依法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10.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11.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3.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不参与合伙事务,无权对外代表基金或合伙企业;

    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付认缴金额;

    4.在基金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基金或合伙企业的财产;

    5.对本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6.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7.按照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在基金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履行的其他协助、配合等义务;

    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普通合伙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各方约定,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 ,其委派代表为 。

    第二十八条普通合伙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伍佰万元人民币(¥5,000,000),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2.至少有三(3)名具备三(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3.普通合伙人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存续期内,除普通合伙人按本协议规定退伙外,合伙企业不接受其他投资者以普通合伙人身份入伙,也不接受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的债务应首先由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的陈述和保证

    普通合伙人在此向有限合伙人陈述和保证:

    1.普通合伙人为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及其授权代表已经取得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全部授权和批准手续;

    2.普通合伙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其他类似组织性文件的规定,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也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合同;

    3.普通合伙人此前向有限合伙人提供或披露的文件或信息中没有对有限合伙人认缴本合伙企业出资有重大影响之事实的不实陈述;

    4.普通合伙人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内容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普通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因普通合伙人的过错,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童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三十三条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职权包括:

    1.召集和主持合伙人大会;

    2.筛选投资项目;

    3.决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并执行相关投资方案;

    4.根据合伙企业与相关方签署的交易文件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提名、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5.管理投资项目;

    6.决定投资项目的退出,并执行相关退出方案;

    7.配合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之授权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对普通合伙人进行的履职评估和合伙企业净值评估;

    8.实施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9.按照有限合伙人的要求报告合伙事务执行情况;

    10.办理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机关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登记等事宜,并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披露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

    11.代表合伙企业处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事宜;

    12.办理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各类税费事宜;

    13.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

    14.处理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第三十四条普通合伙人(包括其设立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管理团队)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1.不得从事任何违反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2.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所有的利益据为己有;

    3.不得从事任何其他损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有限合伙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的规定,监督和检查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所有。

    第三十七条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若普通合伙人有过错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普通合伙人应就其或其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故意或过失(包括一般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协议、合伙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协议的行为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十八条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委派代表有权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或授权第三人签署合伙企业作为当事一方的相关文件。

    第七章有限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监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3.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4.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5.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6.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7.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8.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10.依法请求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各有限合伙人分别向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承诺和保证如下:

    1.其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1)违反其须遵守的任何法律、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2)违反其合法成立及有效存续所依据的任何文件(除自然人合伙人外),(3)其作为签约方的任何文件或协议,或对其或其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文件或协议;

    3.(除自然人合伙人外)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其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

    4.就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其已获得所有所需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或备案(如需要);

    5.若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须获得第三方的同意,其已获得所有该等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6.其系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决定参与设立合伙企业或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而非依赖于普通合伙人提供的任何文件及说明(包括对法律风险、投资风险、税费征收、政府优惠政策、预估收益率及其他任何事项的说明);

    7其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条款之确切含义,不存在任何误解;

    8.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其并未涉及会对本协议所述任何事项或其他各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项;

    9.其向其他各方交付的所有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

    如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陈述、承诺和保证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赔偿。

    第八章合伙人会议

    第四十三条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合伙人大会表决:

    1.本协议的修改;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

    4.决定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的调整和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5.聘请或更换托管银行;

    6.聘任或解聘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7.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8.决定认缴出资总额的增加或减少;

    9.合伙人退伙时的财产退还方案;

    10.根据本协议决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11.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1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合伙人从合伙企业除名;

    1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决定新合伙人入伙;

    14.合伙企业存续期的延长;

    15.合伙企业的终止或解散;

    16.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核心成员变更;

    17.批准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

    18.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明确规定需要由合伙人大会同意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第1、8、15项的表决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其余决议必须经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四条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大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至少提前 日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该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普通合伙人或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大会。会议召集人提前 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大会可以由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以现场、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可即时获取会议信息的方式出席。普通合伙人应对会议进行记录,并将会议所作决议制作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会议所作决议投赞成票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会议记录及书面决议文件发给以非现场形式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该等合伙人应于收到普通合伙人该等书面文件后 日内签字、盖章并将该等文件发回普通合伙人。

    第九章管理方式

    第四十六条合伙企业投资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行使。合伙企业应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十七条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管理,合伙企业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合伙企业每年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以认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为计算基础,每年按百分之 提取。

    年度管理费=(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 %。

    第四十八条首年管理费应于合伙企业设立(营业执照下发之日)后 日内支付,其后年度的管理费应于首次支付日后延12个自然月的前 日内付。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按照实际天数占该年度全年天数的比例计算。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 %×(实际天数/365)。

    在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下,如合伙企业已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普通合伙人应在可计算出该年度管理费后十五(15)日内向合伙企业返还超过上述计算结果部分的管理费。

    第十章托管事项

    第四十九条合伙企业成立后,应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对合伙企业资金进行托管。

    第五十条合伙企业聘请的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3.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4.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五十一条托管银行的聘请由普通合伙人提议,经合伙人大会同意通过后聘请和变更。

    第五十二条合伙企业因委托托管银行对合伙企业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实施托管而须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五十三条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与托管银行签署托管协议。合伙企业发生任何资金收取和支出,均应遵守托管协议。

    第五十四条托管银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

    2.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投资指令;

    3.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保管合伙企业资产;

    4.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执行事务合伙人核对;

    5.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6.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7.依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8.执行事务合伙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追偿。

    第十一章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第五十五条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普通合伙人不得将其所持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予任何第三人。

    第五十七条当有限合伙人拟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时,应至少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该书面通知应包括拟转让财产份额、转让对价、转让对价支付方式及期限、受让方基本信息及其他与该次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所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须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经合伙人大会表决。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有限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擅自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合伙人大会有权将其从合伙企业除名。对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所有损失,该违约有限合伙人均应予以赔偿。

    第五十八条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撖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法律、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3.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五十九条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1.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履行出资义务;

    2.未尽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职权和责任;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4.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严重不正当行为并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六十条除本协议第五十八条与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之外,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退伙。

    第六十一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普通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人因本协议第五十九条被除名而退伙的,对于其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普通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法律规定或者本协议规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法律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以上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六十三条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其除名:

    1.在本协议规定的出资时限内未向合伙企业实际缴纳任何出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有限合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该退伙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具体退还方案由普通合伙人拟订,由合伙人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被除名而退伙的,对于其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有权从应向该被除名有限合伙人退还的财产份额中扣除。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被除名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被除名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六十八条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不能相互转变。

    第十二章投资事项

    第六十九条普通合伙人应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合伙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

    第七十条普通合伙人的下列职权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

    1.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3.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4.修改合伙企业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

    5.审议决策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的其他协议;

    6.本协议或合伙人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

    1.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其委员人选由普通合伙人确定;

    2.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1)名,由普通合伙人确定,负责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一致;

    4.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调整须经合伙人大会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同意方可通过;

    5.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同时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委员;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七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表决意见不得附生效条件;

    2.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3.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并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4.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制定详尽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该规则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且须经合伙人大会决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告知义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普通合伙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五(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使用的资料和全部的拟订法律文件,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所有委员。

    2.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亲自出席方为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信表决方式进行。

    第七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进行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由普通合伙人保存,保存期限不短于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五(5)年。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3.会议议程;

    4.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不同意的表决结果;

    6.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普通合伙人应就合伙企业的投资、投资后管理及投资退出等事宜组建管理团队,管理团队成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第七十六条管理团队的职权为:

    1.寻找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初步业务调查;

    2.将初步业务调查结果及其他相关投资文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核;

    3.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与相关方进行谈判、协商,拟订相关意向书、备忘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并将该等尽职调查结果及文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审核;

    4.将经各投资相关方签署的文件提交托管银行审查;

    5.跟踪投资项目,与相关方保持联系,根据授权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并及时向普通合伙人报告与投资项目相关的重大事项;

    6.拟订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并就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事宜与相关方进行谈判,拟订相关意向书、备忘录、合同、协议及其他又件,并将该等文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退出审核。

    第七十七条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合伙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合伙企业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七十八条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3.投资予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4.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5.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6.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7.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8.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9.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10.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章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第七十九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合伙企业清算前,取得的收益将遵守随收随分、按出资比例分配的原则,不再进行投资。

    2.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企业的净收益率在8%以下,普通合伙人不参与分配;合伙企业的净收益率超过8%(含)部分收益的80%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的20%由普通合伙人分配。

    3.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补足上述款项的,应当另行补足差额。

    4.分配顺序如下:

    (1)支付有限合伙人本金;

    (2)支付普通合伙人本金;

    (3)支付全体有限合伙人收益;

    (4)支付普通合伙人收益。

    第八十条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章税务承担

    第八十二条本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不作为纳税主体进行纳税。各合伙人按照收益所得自行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合伙企业对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

    第十五章费用和支出

    第八十三条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开办费,开办费以 万元人民币为上限,超过部分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

    2.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

    3.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

    4.合伙人会议费用;

    5.合伙企业自身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评估费;

    6.合伙企业清算费;

    7.合伙企业作为原告或被告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

    8.合伙企业因其存续、日常管理、向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申请备案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9.管理、运用或处分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

    10.其他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出资额按比例承担。

    第八十四条下列费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合伙企业不予承担:

    1.普通合伙人的日常运营费用,包括差旅费等;

    2.普通合伙人办公场地的租金及办公设施的成本;

    3.普通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登记的费用;

    4.普通合伙人员工的工资及奖金;

    5.普通合伙人及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因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和履行相关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审计费、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差旅费、通信费等;

    6.普通合伙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合伙企业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合伙企业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7.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按常理不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第十六章财务会计制度

    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2)个月内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资产负债表;

    2.合伙企业损益表;

    3.合伙企业现金流量表。

    第八十六条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5)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的合理时限内就合伙企业相关事项查阅并复制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但有限合伙人应严格遵守合伙企业制定的保密规定。

    第八十七条普通合伙人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15)日内、半年度结束后三十(3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六十(60)日内向各有限合伙人提交关于合伙企业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该等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投资情况、被投资企业运营情况、银行托管报告、合伙人出资情况、合伙企业估值、合伙企业利润及分配情况。

    第八十八条当发生对或可能对合伙企业的权益构成重大影响事件时,普通合伙人应在重大影响事件发生之日前 日(该等事件可预见)或后 日(该等事件不可预见)内书面通知各有限合伙人,通知事项包括该等事件的简要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应对方案等。“重大影响事件”是指下列事项中的任何一项:

    1.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或受处罚情况。

    2.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合伙企业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调整。

    3.其他有可能使合伙企业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资产或所投资项目重大损失【超过合伙企业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30%)】;

    (2)普通合伙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提起或被提起涉及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

    (3)与合伙企业资产有关的关联交易,普通合伙人主要股东/合伙人、出资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或管理层核心成员(见本协议附件一)发生变化;

    (4)普通合伙人发生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任何其他使其不具有管理基金的资格或能力的事项,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

    (5)被投资企业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对其财产进行限制,托管银行不当行为或失误等。

    第八十九条普通合伙人应定期或应合伙企业合伙人要求提交委托管理履职评估、合伙企业净值评估以及其他所有基于风险预警需要加强监管所需的资料,并协助和配合合伙企业合伙人行使其他权利。

    第十七童信息披露制度

    第九十条合伙企业应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制定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八章终止、解散与清算

    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己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清算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担任。

    清算人的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销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三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九章合伙协议的修订

    第九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同意,可以对合伙协议进行修改、修订或变更。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修订或变更,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由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的修改、修订或变更,均为无效。

    本协议修改、修订或变更所形成的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章争议解决

    第九十五条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差旅费等支出。

    在争议处理期间,除涉及争议条款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内规定的权利义务。

    第九十六条在任何情况下。合伙协议的无效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一章一致性

    第九十七条本合伙协议所载内容系各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的签署将取代此前所达成的任何关干本合伙企业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

    当合伙协议的内容与合伙人之间的其他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的,以合伙协议为准。

    第九十八条若合伙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版本为准。

    第二十二章份额信息备份

    第九十九条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全体合伙人)数据的备份。具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第二十三章报送披露信息

    第一百条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案。具体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第二十四章保密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保密信息。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可为其自身业务目的或其他目的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1.一方为本协议之目的向其相关方或专业顾问进行的信息披露;

    2.由一方独立开发或从有权披露该等信息的第三方获得或非因违反本协议第八十六条而为公众所如的信息;

    3.法律、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具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监管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命令或要求,或在任何监管或政府程序之进程中要求作出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章不可抗力

    第一百零三条“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单纯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第一百零四条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第一百零五条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第一百零六条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合伙企业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个月,并且各合伙人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该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退伙。在此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应批准该方的退伙要求,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因合伙人迟延履行本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七章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第一百零九条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自然人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一十条本协议的效力一直延续至合伙企业终止、解散或注销并清算完毕为止。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全部条款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二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终止本协议的履行。但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必然免除之前相关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章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下列地址,即为完成发送或送达:

    1.给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人的通如发送至: 。

    2.给有限合伙人的通知按本协议附件二载明的联系方式发送至各个有限合伙人。

    任何人可随时经向合伙企业及各合伙人发出通知而变更地址或联系方式。

    第一百一十四条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1.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2.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送达;

    3.在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电子邮件发送之时视为送达。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伙企业应在设立后20日内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合伙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进行资金募集。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协议的签署、变更、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大陆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协议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并不影响对协议内容的认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章其他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本协议对相关数额、时间、期限、比例及其他数值同时以中文文字和阿拉伯数字描述的,若该等描述不一致,均以中文文字为准。本协议所称“以上”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一百二十一条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方持 份,托管银行持有 份,其余 份报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登记或备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普通合伙人: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有限合伙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有限合伙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有限合伙人:

    签名:

    有限合伙人:

    签名:

    中国合伙人观后感简短二

    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上午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中国精神》。

    浩浩华夏,文明流长!泱泱中国,精神永继!

    怀着这份自信与骄傲,我从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追寻你精神的源头;从卷帙浩繁的古籍中接受你精神的濡养;从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感受你精神的内涵;从日益喷薄的现在展望你光辉的未来。

    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像一首古老的诗篇,也像一幅长长的画卷,每一节每一段都书写着中华精神。北京人取自然火的智慧,神农氏尝百草的.坚韧,尧舜禅让的谦和,文王待民的仁爱,文景之治的和谐,贞观长歌的励精图治,康乾盛世从容大度,中华文明的步伐与中国精神的传承血脉相连。

    我们传承中国精神,首先要传承“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气魄与胸襟。儒家“仁”“和”的思想胸怀人民,和则“大同”;道家“道法自然”的思想胸怀自然,尊重自然;墨家“兼爱”“非攻”的思想大爱无疆,热爱和平,他们启示我们要想进步与发展,就要胸怀世界、自然。

    我们传承中国精神,还要传承“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的铮铮铁骨。屈原“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面求索”的执著,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赤诚,谭嗣同“有心杀贼,无力回天,死得其所,快哉快哉”的无畏。正是这种种精神,挺起了我们中国人的脊梁。我们要像范仲俺“先下之优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要像岳飞“精忠报国”,要像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更要像周恩来“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

    我们传承中国精神,更要传承“面向未来,面向世界”的开创精神。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有绵延万里的长城,世界第八大奇迹秦兵马俑,人间天堂的苏州园林;有巍峨的青藏高原,广袤的塞北高原;更有如玉带般翩飞的长江,锋芒般倚天的珠峰。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们的祖国日新月异,翻天巨变,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一日千里。由于您的强大,长江三峡工程得以建成;由于您的强大,08年奥运会得以在北京举行;由于您的强大,20__年世博得以成功举办;由于您强大,“神舟号”和“嫦娥号”得以成功发射……祖国,我亲爱的祖国,雄厚的物质基础,深厚的文化积淀,丰富的精神内涵,是您开拓创新的羽翼,相信您你的未来将与日同辉!

    作为祖国的希望,作为未来的开拓者,我们理应胸怀大志为祖国,敢于创新写人生!90后的朋友们,“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来吧,让我们秉承这悠悠中华魂,自豪地说:“壮哉,我中国少年,与国无疆!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万寿无疆!”

    中国合伙人观后感简短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年修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_________、_________等二名自然人同意在天津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即天津_______中心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合伙人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地区)正式签署:

    合伙人: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________,一名中国国籍并具有完全缔约能力的自然人,其住所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下文单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乙方为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甲方不执行事务,乙方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________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场所:________。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

    合伙目的:实现合伙人投资的保值增值。

    经营范围:________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000);

    甲方以附件一所列货币和实物出资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甲方应于________年__月___日前,缴付出资完毕;

    乙方以第4.03条所列劳务出资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000),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____(____%)。乙方应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

    甲方缴付出资时,应将货币划入企业的帐户,将实物资产交付乙方,乙方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企业向甲方出具收据,作为出资证明文件。

    乙方以其在企业的三年劳务(企业成立之日起)作为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乙方在企业的一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三年劳务作价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

    合伙人的出资,以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企业的出资,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

    利润全部分配给甲方,亏损全部由甲方承担;

    如企业分配给甲方的利润累计达到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000),则此后不再采取以上方式,而应按照甲方百分之五十一(51%)和乙方百分之四十九(49%)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企业的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任条件和程序:

    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企业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的,应当由该普通合伙人担任;

    企业有数名普通合伙人的,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普通合伙人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企业融资、担保、重大资产处置、设立分支机构的方案;

    制订企业员工的工资标准方案;

    决定企业员工的奖金发放方案;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本协议约定和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非全体合伙人另行聘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企业的经理,按照第8.01条行使职权。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越职权执行事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擅自将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对外代表企业。

    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获取财务报告,查阅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按照第7.03条规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企业的以下事项,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员工的工资标准;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选择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聘任或解聘企业的经理、财务负责人;

    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借款、担保、设立分支机构;

    企业重大资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处置;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理

    企业设经理,经理对全体合伙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全体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决定;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订企业的奖金发放方案;

    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决定录用或辞退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员工;

    本协议或全体合伙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应参照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遵守第6.05条、第9.01条、第9.02条约定的相关规则。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企业进行交易。

    财务会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企业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半年报、年报,应及时送交合伙人。

    特别约定

    甲方可以向企业拆借资金,对使用期限在7日以内的,甲方不收取利息,对使用期限超过7日的,甲方按照月息率百分之一(1%)收取利息。

    乙方提请聘任的财务负责人,应由甲方推荐,此项不视为甲方执行事务。

    如企业当月有纯利润,可以发放奖金,但奖金总额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五(15%);

    企业进入执行第5.01(2)条的阶段,不超过企业当月纯利润的百分之十(10%)。

    根据乙方提供劳务的情况,乙方可以按照相应的工资标准和奖金发放方案从企业取得报酬。企业筹备期间的乙方报酬,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乙方应当促使企业在每月最后一日上报给甲方一份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本月销售、本月库存、占压资金、费用支出、本月毛利润、本月纯利润、奖金方法情况。

    入伙和退伙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经理违反第6.05条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应当先对企业财产进行利润和亏损的分配和分担。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解散及清算

    合伙期限:15年,自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企业连续二(2)年亏损或未分配利润;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按照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应当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取得的利益归企业所有,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或执行有关的任何争议,全体合伙人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发出有关开始该等协商的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争议仍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合伙人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附则

    本协议对全体合伙人、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提及的和附于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件如下:

    附件一:甲方的出资清单;

    附件二: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除非另有说明,本协议提及的条款和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对本协议及其附件的修改和补充,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协议。

    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全体合伙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

    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签署后,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正式生效。

    (合同签字页)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全体合伙人正式签署,以资信守。

    甲方:________(签字)

    签署:

    乙方:________(签字)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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