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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 发布时间:2024-04-01 11:35:20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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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精选12篇)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篇1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

    以下为本文的正文内容,请查阅,本站为公益性网站,复制本文以及下载DOC文档全部免费。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精选12篇)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篇1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存单)项下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本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1.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____(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利率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1.保证

    (1)本存单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存单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但栽种等情况;

    (3)本存单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存单的现值;

    (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存单情况

    (1)存单种类_________,帐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质物清单及存单原件附后)。

    (2)存单户名_________。

    (3)存单期限_________。

    3.存单现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存单现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质押率为百分之_________,存单现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在本质押书有效期内此定期存款发生转期,则转期后的定期存单即自动替代已作质押的定期存单。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含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

    第四条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乙方提前交开户证实书、预留印鉴或密码、委托乙方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的委托书等有关文件;

    2.乙方凭上述文件负责开具或申请开具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3.存单签发行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时,应确认存单真实有效,并保证在质押期间除乙方外不接受其他各方存单挂失或提前支取的申请,同时,应保证乙方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存单的移交与保管

    1.甲方应将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等权利凭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

    2.乙方应妥善保管存单及预留印鉴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致使其灭失、毁损或泄密的,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质押的费用

    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和质押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及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由乙方代缴的,甲方授权乙方从其账户直接扣收。

    第七条质押的效力

    1.本质押书为不可撤销的,只要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所有费用尚未还清,本定期存款质押书将继续有效。

    2.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存单,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提前支取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3.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存单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4.质押期间,甲方必须处分存单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

    5.质押期间,存单所产生的法定利息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存单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依法处分存单,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贷款期限届满前提前兑现,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8.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9.因存单所征收的存款利息税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甲方和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或代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或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提前实现质权。

    2.贷款期间,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

    3.期限(含展期)届满,乙方债权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从而实现质权。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的,由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继续清偿。

    4.存单的兑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

    5.贷款按次分期归还的,如果某期应还款项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将存单兑现或提前支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清偿该期应还款项,剩余部分可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乙方对存单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

    7.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质物的返还

    贷款期限(含展期)届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甲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的,乙方应当返还存单。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存单争议、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严重情况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或由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等其他补救措施。

    2.发生存单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及时申请补办或申请挂失,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甲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

    第十二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甲方保证,发生存单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等有关各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或债权转让,无需经过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合同项下债务转让,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免除债务转让后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在乙方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追偿。

    第十八条本合同不因甲方财务状况发生变化、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

    第十九条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更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存单移交乙方占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之白终止。

    第二十一条声明和保证

    1.双方保证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双方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双方保证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争议解决方式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在不违背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应向_________(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

    第二十五条合同文本

    1.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第二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篇2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_______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_______住 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押财产的价值减少,应当: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条 甲方应办理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签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出质人:(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

    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金额(大写)

    用途

    种类

    利率

    期限

    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分期提款计划

    分期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

    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

    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

    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

    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

    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

    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

    借款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

    贷款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1)(2)(3)

    保证人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篇5

    双方质押担保借款协议书

    质权人(以下称甲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出质人(以下称乙方)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账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根据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的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为确保主合同中甲方的有关权益,现乙方以其有权处分的(依法有权处分的) (以下称质押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现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保证及声明

    一、 乙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二、 向甲方提供权利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三、 乙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权利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也无其他设定质押权的情况。

    四、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

    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五、 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 主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了保证义务所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二、 主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损失费用以及担保费本息等;

    三、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实际发生的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资产过户费用、交通费、打印费、差旅费等)。

    第三条 质 物

    一、质物事项

    (一)名称:

    (二)数量、质量:

    (三)状况:

    (四)所有权归属:

    (五)其他:

    二、如果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除基金份额和股票外,其他股权应当注明: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质人 出质的股份为人民币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乙方以股权出质的应取得 各股东的书面同意,并将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及出资证明书交甲方保管,同时还须出具乙方股权出质已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

    三、质物的质押价值依据双方认可的 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 ,也可依据双方认可的权利凭证上标明的价值,价值为 ,双方商定质物的权利价值为 。

    四、对质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第五条对质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五、乙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即日内将质物的权利凭证和相关有效证明及资料经甲、乙双方确认后,由乙方交与甲方保管,双方商定移交事项如下:

    第四条 质押登记

    一、权利质押需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由乙方提请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到有关质押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四、债务履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或债务履行期限未满但甲方已代偿的,或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一、二款之约定,甲方与乙方协议将乙方出质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受偿或提存,也可与乙方协议以质押的权利折价、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价款受偿或提存;协议不成的,甲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将权利凭证兑现或提存或将质押的财产权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或提存。

    二、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处置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反担保债权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担保范围。质物处分后,其款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如果是股权转让,出质人各自股权依本合同转让给质权人或质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届时,本合同自动作为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涉及到的股东会质押决议自动作为股东会同意转让决议。但当质权因质押标的的股权为零或零以下负数而消灭时,终止股权转让,乙方对本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应以其他财产给甲方清偿。

    四、出现特别情况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甲方有权依法处分该质物。

    五、甲方依据上述约定处分质押的权利时,乙方(关联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凭证及其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二、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诉讼的费用。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但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的除外。乙方转让、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权得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甲方提存。

    四、 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

    五、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六、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七、 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权利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八、 有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一)乙方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三)破产、停业停产、歇业、解散;

    (四)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五)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六)权利权属发生争议;

    (七)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发生上述(一)至(四)项的情形时,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发生上述(五)至(七)项中任何一项情形的,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九、 乙方清偿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反担保范围的全部款项后,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质押。

    十、 对出现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约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之一的,乙方保证做到与甲方协议对质押财产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置。

    十一、 其他: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处分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或提存:

    (一)债权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已由甲方代乙方清偿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的权利;

    (二)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停业停产或宣告解散、歇业或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三)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担保贷款利息或担保费,或甲方虽未代偿但乙方未能清偿到期贷款本金或利息,或乙方未能履行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任何其他债务;

    (四)已对乙方启动或即将启动破产或清算程序;

    (五)其他担保物权人已对该担保物权所及乙方的担保财产启动或即将启动执行程序或者扣押乙方担保物以实现留置权;

    (六)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之外未经授权转让担保物权所及的财产,或乙方违反担保合同的规定在担保财产上为另一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

    (七)乙方有其他危及担保物权安全情形。

    二、因不能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乙方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有权要求乙方协助防范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如第三方侵害发生,甲方有权提起诉讼排除侵害。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转让、赠与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赠与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六、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乙方借款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七、甲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将剩余部分还给乙方。

    八、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权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权利质权自乙方将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占有时设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到有关部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时设立,至清偿了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费用,同时又清偿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之日终止。

    二、 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的相关责任。

    三、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补充、修改、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九条 约定的其他条款

    一、 乙方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甲方披露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乙方不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及其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措施:

    (一)乙方的关联方财务状况恶化;

    (二)乙方或其关联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三)乙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四)乙方的关联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

    (五)乙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中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六)乙方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乙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条中的关联方是指:

    (一)乙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乙方的其他企业,以及与乙方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乙方的合营企业;

    (三)乙方联营企业;

    (四)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受乙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条中的其他词语与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相同词语具有同样含义。

    二、 其他:

    第十条 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双方义务和责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财力等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情形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本合同第一条中作虚假保证与声明,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五款和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甲方除要求乙方依约定履行外,还可要求乙方按所获担保贷款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且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的,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 如因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生效或无效,乙方应在原质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四、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按担保贷款总额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并且甲乙双方均可直接采取诉讼程序维护各自权益。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提 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乙方确认了所有条款。

    第十四条 文 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送 备案。

    本合同附件: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篇6

    贷款人:

    借款人:身份证号:

    出质人:身份证号:

    经贷款人、借款人、出质人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并严格执行。

    出质人愿以下列动产(下称质物),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抵押给贷款人,出质人保证:

    质物未设定过其它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不得将质物及相关权利凭证挂失。

    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借款人、出质人将质押物质押给贷款人后,贷款人经审核评估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内容如下:

    借款用途: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贷款期限月,到期必须按时还清全部本息。按月计付寄售费,如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则贷款人按贷款总额每日加收5‰的管理费,贷款到期后五天内,借款

    人不来办理续借手续,则质押物归贷款人所有。

    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质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贷款清偿完毕止。

    质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质物保管费用、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在质押期间内质押物本身所造成的费用。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交贷款方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出质人应将质物的权利证书或相关文件及材料连同质物一并移交给贷款人保管。

    借款人应按期清偿贷款本息,如借款人不按时归还本息,则质押物的所有权归贷款方所有,贷款方有权拍卖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理质押物,出质人不得提出异议,并配合贷款方处理质物,则贷款方有权拍卖或转让质物来冲抵贷款,如果拍卖质物不够贷款额,或如果质物所有权发生争议,造成质物不够偿还贷款时,则贷款方将继续追究借款人无限责任,可继续拍卖借款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直至清偿贷款为止。

    借款人承诺:

    向贷款人真实的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生产经营情况,质物的所有权是借款人的,无任何担保或争议。

    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贷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用本企业资产或个人财产为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的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借款人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借款人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提前拍卖质物。

    质物的保险、公证鉴定、运输、保管和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本合同发生纠纷,有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等均由出质人承担。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出质人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并依法设定质押之日生效。

    本合同由贷款人、经办人签字方可生效。

    借款人:

    出质人:

    贷款人: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篇7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四条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篇8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

    经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借款人因购买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贷款人申请借款。

    第二条 借款人(出质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质物评估现值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详见质物清单、质物评估证明,清单号码____________)质物移交时间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三条 贷款人同意贷给借款人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本项贷款用于____________,贷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由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每月还款金额的计算公式:

    一、等额偿还法:

    贷款本金总额×月利率×〔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本息额=——

    〔1+月利率〕(上标)还款月数-1

    二、递减偿还法: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本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贷款月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__法偿还,首期还款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还款金额为____________元,剩余款项分____________月偿还(具体偿还日期及金额详见还款计划表)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六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转账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七条 在借款期内,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存有不少于两个月还款的款项,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可从该账户扣收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欠款。

    第八条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订立的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延期还款手续,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订立的贷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贷款人不同意延期还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请的,贷款逾期后,贷款人按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请延期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次,且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全部贷款,但必须提前1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第九条 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后,出质人自愿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质物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条 质物由出质人办理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单交贷款人保存。在质押期间,质物保险期届满,出质人应负责续保。质物在质押期间,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出质人必须以保险理赔款偿还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的专户。当理赔款不足以归还所担保的债权时,借款人负责弥补或提供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质物的保险、鉴定、登记、运输等费用由出质人负责。

    第十三条 质物清单所列的质物,移交贷款人保管,出质人于质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估价金额的____________‰的保管费。质物保管不当,造成损害、灭失,由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自然和客观原因除外)

    第十四条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内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内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三、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第十六条 贷款人依法处分质物所得价款除支付处分质物所需的费用外,优先用于清偿贷款人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质物清偿债务,以实际处理的价款为准,如处理后有余款,贷款人将其退还质押人;如不足,贷款人对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权。

    第十七条 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还清贷款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后,贷款人应将其占管的质物及有关资料退还给出质人,并到质物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和出质人变更住所、法定名称,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以原法定名称向原住所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十九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依法设定质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执一份。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或专用章)______________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篇9

    出借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常用电话号码: 常住地:

    借款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常用电话号码: 常住地: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可以向出借方征询,出借方应进行解释。出借方、借款方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认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 %。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 借款用途: 。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

    第六条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质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质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或质押物的;

    第七条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质押的工资卡进行查询和核实;并且在质押期间可以进行取款作为借款人还款。

    2.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

    3.在质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工资卡业务(更改密码、报失等)如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要负全部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部分 抵押、质押条款

    第九条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工资卡号为 和借款方妻子的工资卡号为 质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工资卡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等情况,同意将该工资卡质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三部分保证条款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出借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工资卡内的所有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如工资卡余额不够还清出借人债务的,由出借人长期质押工资卡直至还清债务为止。

    第十一条如甲乙双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相应顺延,即从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算。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工资卡进行长期质押直至还清债务为止。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按月利率百分之十支付逾期利息,三十日后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50%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甲乙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5.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附件:1.质押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和密码.2.质押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3.质押人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 .

    出借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20 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 篇10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质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_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计划:

    2.借款人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__________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__________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___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所有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前清偿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一致。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不足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不足受偿部分,贷款人有权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

    质押担保借款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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