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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 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23-11-29 13:54:16 更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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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介:

    这篇关于《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是i乐德范文网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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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篇关于《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新华人寿)》,是i乐德范文网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少儿终身保障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书,复效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出生满一个月至年满十四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的婴、少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抚养关系(限年龄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和劳动)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保险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条款有下列保险责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组合,选择下列投保项目:(二)
    被保险人在大学教育金领取期(18、19、20、21岁合同生效对应日)内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给付大学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三)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婚嫁金,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四)
    被保险人生存达到养老金的领取年龄(男60岁,女55岁合同生效对应日)时,可逐月领取养老金,直到身故。每份养老金月领取标准详见附表一。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除外;
    (五)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时起至终身,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给付终身人寿保险金,每份给付金额详见附表一;
    (六)
    被保险人生存至30岁时,本公司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父母10000元的祝寿金(此项责任只限选择费率序号
    投保的被保险人。详见附表一。)
    第四条
    若投保人在保险缴费期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险单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险人可免缴纳未缴尚未缴付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对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
    (三)
    战争、军事行动及*;
    (四)
    核辐射、核污染;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他违章驾驶;
    (六)
    被保险人患有性病、爱滋病;
    (七)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发生以上第(一)类情况,本公司不退还所缴的保险费,其它情况本公司按退保处理。
    第五章
    保险合同生效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开始生效
    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章
    保险期限
    第八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限分别为保险缴费期、约定保险金领取期及终身保障期:
    (一)
    缴费期:从第一次缴纳保险费时起至二十二周风韵
    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止。
    (二)
    领取期:自被保险人年满十二岁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终身,分别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领取期、大学教育金领取期,婚嫁金领取期、父母祝寿金领取期和养老金领取期五种,供投保人选择投保(12岁、13岁、14岁投保的被保险人,无初中教育金)。
    (三)
    终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第七章
    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取年缴保费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选择的费率档次,分别计算(详见附表二)。每期保险费的缴费期限为生效日每年所对应月的1号至月底。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保险金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向本公司申请领取约定的保险金。本公司经审核后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遇节假日顺延),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其受益人凭保险单,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公安部门或卫生部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最后一次缴费收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本公司经立案、审核无误后,可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三条
    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章
    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
    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九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章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少于应缴的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缴保险费与应缴保险费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二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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