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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汇总8篇)

分类:范文大全日期:2024-03-30 21:27:12


入党申请书的写作需要体现积极向上、进取向上的精神风貌,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和党的优良传统。入党申请书的写作需要注意对党的纪律和原则的尊重,不得含有任何违反党章党规的内容。最后,以下是一些入党申请书的范文和写作技巧,希望能对准备申请入党的同志提供一些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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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篇一

再审申请书格式是怎么样的?看看下面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你!

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

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

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

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

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

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

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13)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篇二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

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

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年**月**日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篇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号。(此处应当准确列明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邮编: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邮编:(必须写明电话,以便法院通知对方。)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年x月xx日作出的()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申诉。(此处应注明原审判文书的案号。)

再审事由:

xx省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且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款之规定,请求再审。(必须列明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每几款的规定。)

再审请求:

1。撤销xx省人民法法院()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xx项;(可以要求撤销全部判决,也可要求撤销判决中的某一项或几项。)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即要求再审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立即支付款xx元及款利息x元;(必须写清再审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许多申请人疏忽这一点。)

3。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篇四

申请人: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__县__x镇__街__x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__x年2月16日出生,汉族,__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__省__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__省__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地址:__市__区__路永平苑x幢3单元__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x)内民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x)内民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__市__区人民法院以(__x)内东民初字第__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__市__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__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__x年12月13日,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__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__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__x年12月14日,张某向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__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__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__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__x)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__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__市__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__省_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__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__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100000元和150000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100000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100000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100000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__x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__市中级人民法院以(__x)内民终字第__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__x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__x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__x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__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篇五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签名

日期:年 月 日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篇六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

案由:

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2002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2003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03)11号抗诉书,2004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xx。

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02.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判决在没有任何新的事实和法定依据的情况下,错误的撤销了xx县人民法院(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和(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错误地判定2000年7月4日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年9月15日为止,王文x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大贝茆煤矿的有关证照由王文x继续持有,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各承担一半。

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杨xx不服提出再审申请。2005年6月6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05年8月31日x林市中级院作出(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附件4)。再审判决不但没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撤销二审的错误判决,而是在继续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后却在没有法定及约定解除理由的情况下判决终止该合同履行,并且以所谓程序违法为由对二审判决认定有效的《联合办矿协议》的判决予以撤消,对该非法协议不予判决认定无效。x林市中级院再审判决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地践踏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基于上述情况,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的改判依据错误,《联合办矿协议》应当判决认定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并诉请由王俊x交付煤矿有关证件。而本院终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协议有效即《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违反了我国民诉法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属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改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据此判决“一、撤销本院(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撤销二审“2000年7月4日x木县xx乡李家沟村大贝茆煤矿与x木县xx乡兴达煤矿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判决)”。

2000年7月4日(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未经杨xx同意非法代表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在1999年7月份之前就取缔不复存在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代表王文x、王治标签订了《联合办矿协议》,该非法协议应当无效。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是假借两矿联办之名,实质是损害承包人杨xx合法权益的行为。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认定“本案是一起原告杨xx起诉被告王俊x请求继续履行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所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的案件,而且也在再审判决第二条判决认定《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有效,那么法院认定在杨xx承包煤矿期间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非法签订的《联合办矿协议》是否有效,就直接成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能否继续合法有效存在、能否继续全面履行的关键。《联合办矿协议》的非法存在,直接侵害了杨xx的承包经营权,直接导致杨xx无法继续行使煤矿承包合同的权利。因此,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就不应当以“不告不理”、“程序违法”为由,简单的判决撤销二审时对《联合办矿协议》有效的错误判决,而应在对该案事实审查后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只有判决认定《联合办矿协议》无效,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才能继续合法有效存在,才能继续全面履行。

二、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注:该承包合同指“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永新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依据错误。

x林市中级法院的再审判决认定“由于该煤矿是经政府批准的煤矿,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并对煤矿进行了实际投资与整改,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故杨xx失去再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

大贝茆煤矿确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经政府批准的合法煤矿,可是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大贝茆煤矿与早已被政府取缔的非法矿井“兴达煤矿”联并,杨xx承包的大贝茆煤矿的主体资格始终合法存在。

x木县政府在2000年7月初审并上报x林市政府审批大贝茆煤矿与“兴达煤矿”联并时,非法矿井“兴达煤矿”因“四证”全无(四证指“三证”和《前期施工证》),其早已在1999年7月之前就被政府取缔并经x林市政府上报xx省政府,当时“兴达煤矿”已经不复存在(1999年政府取缔非法矿井的标准:停止供电、停止供火工品、“三不留”、井口闭毁、地貌恢复)。具有审批权的x林市政府从来没有批准两矿联并,x林市政府只是为了保护大贝茆煤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在2000年10月25日批准大贝茆煤矿调整井田范围、在2000年11月8日批准同意大贝茆煤矿扩大井田面积、扩大生产能力,有关政府部门并据此给大贝茆煤矿换发了“三证”而不是重新颁发了“三证”,其相关证件的编号、企业名称、详细地址、设计能力、井口坐标等与原证件完全相同。

该煤矿也绝非如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在联并后一直由王文x经营管理,杨xx对煤矿的投资、整改、经营管理并未参与”,而是王俊x、王振x与王文x、王治标等人将两矿非法联办后,又非法将大贝茆煤矿先转包给蒋树华、后又非法转包给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致使杨xx不能对煤矿进行合法投资、整改、经营管理。王文x等人明知故犯,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王文x等人投资、至今非法管理经营着大贝茆煤矿。

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以判决制止,却在没有法定依据及根据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的判定“杨xx失去再继续履行该承包合同的条件”。杨xx数年不懈诉讼,目的就是收回煤矿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杨xx完全有资格、有条件、有能力、有信心继续承包管理、经营大贝茆煤矿。

三、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滥用司法权: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三、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于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乡大贝茆联办煤矿协议》无效。”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书中写明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仅有《合同法》第8条、第60条。

x林市中级法院非但不予判决制止王俊x、王文x等人非法剥夺杨xx合法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8条、第60条的规定,错误判决杨xx与王俊x以及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的合同有效,终止履行,进而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年9月15日为止。

既然再审判决杨xx与杨治x、王俊x、杨怀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合同有效,并且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就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不应该错误的判决终止履行。

既然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判决2002年5月14日王文x与王俊x、王振x签订的《承包xx大贝茆煤矿联办协议书》无效,就应当依据《合同法》第58条判决王俊x、王文x等人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后,恢复财产原状,而不应该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由王文x经营至年9月15日为止。

四、判决没有法定依据,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x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就错误的判决维持了“王文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杨xx经营损失及承包费248万元”的二审判决。王文x伙同王俊x等人非法剥夺了杨xx的合法承包经营权,每年非法获利数千万元,杨xx数年不懈诉讼,已经家贫如洗,而双手举着法律天平的x林市中级法院却判决王文x补偿杨xx248万元,这样的天平还能叫法律天平吗?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的一切经济行为都应当接受法律法规的调整规范,人民法院是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院应当主持正义,依法秉公办案。而x林市中级法院却视法律的尊严于不顾,在没有任何法定依据的情形下,滥用司法权,错误的判决杨xx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有效合同终止履行,错误的判决王文x继续经营大贝茆煤矿至年9月15日止,错误的判决王文x给付杨xx248万元补偿费,x林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实在是一种压制合法,鼓励违法,任意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x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篇七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对被申请人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x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刑事案件再审申请书格式篇八

申请人:_,女,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中专文化,个体医生,系“袁翠翠诊所”法定代表人,原住云南省永胜县程海镇果园村,身份证号码:5332......

被申请人:_卫生

法定代表人:郭_局长

地址:永胜县永北镇文明南路第27号

申请人因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法院(_)丽中行终第1号行政裁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_)丽中行终第1号行政裁定书;

_年7月7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成立的袁翠翠诊所与患者杨爱莲之间发生医患纠纷一事到达该诊所。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在没有充分查清医患纠纷事实、对患者死因尚不明确;尚未查清申请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尚没有得到客观认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事先没有向申请人作出任何解释说明,就武断的、强行的从墙上摘下申请人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然后以申请人袁翠翠及执业医师刘英涉嫌非法行医罪为由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才向申请人作出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直到_年9月9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_)丽中法委赔第1号决定书,认定了申请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并决定由永胜县检察院对赔偿请求人袁翠翠、刘英进行赔偿。至此,长达4年多的非法行医案才得以定论,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因此而彻底的得到救济和保障,被申请人仍然拒绝返还申请人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以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申请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超过起诉期限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自始无效,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应当是:首先,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处罚,还应当告知让当事人有进行听证的权利。其次,才做出处罚决定。最后,在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采取措施或者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被申请人强行拿走了申请人的许可证之后,长达三个月的时间才向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已经根本性的、严重性的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被申请人无论事后怎样的补充材料、怎样的欲盖弥彰,都无法掩盖一开始滥用行政权力、乱执法的事实,此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毫无意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无效行政行为虽然具有行政行为的形式,但其不具备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不具有确定力,是一种一直持续的状态。作为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损害的申请人来说,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申请人当然可以在排除了妨害,在必要的时候向法院提出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的请求。所以说,申请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期限,两审法院的裁定是不当的。

二、退一步说,就算本案的起诉超过了三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但是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当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所以说,法院应当受理。

1、从本案的起因等客观方面来看,“认为申请人涉嫌犯罪”,是被申请人拿走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最直接的依据和原因。后来,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超出行政许可范围为由,做出的吊销申请人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为了掩盖非法行政执法行为的一个籍口。

一方面,在申请人与患者杨爱莲医患纠纷事件中,一开始医患双方的纠纷本已自行化解和平息了。后来,患者杨爱莲的家属却不知受何人指使与申请人之间的医患纠纷矛盾激化,被申请人在场却因处置不当致使医患双方的民事纠纷最终发展成了患者家属非法侵入申请人住宅的刑事案件。接着,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袁翠翠的诊所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就为患者杨爱莲施行手术,导致严重后果、涉嫌犯罪为由向侦查机关移送处理。“武断的认为申请人对患者的死亡应当承担重要的责任;恶意的诬陷申请人不具备行医资格;强行的借行政执法的名义来打击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这就是一开始被申请人永胜县卫生局的某些行政执法人员,借用行使行政权力的名义强行拿走申请人的许可证的直接依据和原因。申请人具备行医资格,却蒙受了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指控,被错误羁押了七、八个月的时间。最后虽被释放,但是造成错案的行政机关却不承认自身的错误,更不愿意对申请人进行赔偿。所以说,申请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经营”并不是被申请人强行拿走其许可证的初衷。本案完全有可能是因为被申请人的某些工作人员,试图利用申请人与患者的矛盾,凭借手中的权力通过举报申请人构成犯罪从而达到打击和剥夺申请人生产经营的目的。

另一方面,试想“非法行医”案件没有结果;申请人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得到定性的情形下,即使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人的请求会得到支持吗?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的定性和结果,是申请人进一步拿回许可证、权利可能得到救济的前提。是否属于非法行医罪没有定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可能归还申请人的许可证。申请人在那个时候起诉很明显是违背常理的。

2、从主观方面来说,自从_年7月医患双方的纠纷产生以来,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因为该纠纷引发了一系列超出常人主观臆测和承受能力范围的事情:医患纠纷案、非法行医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以及现在的非法吊销许可证的案件。这一切并非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紧密相连的。主观上,并非是申请人不希望、不愿意拿回自己赖以生存的许可证,并非是申请人故意拖延起诉。申请人在积极应对一系列诉讼的同时,一直向被申请人提出“返还许可证的申请”;更未停止过向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进行申诉、上访。“非法行医”案的产生和定论是整个事件的导火索和主线,申请人一直通过行动表明,自身从未打算放弃过自身的诉权而且从未停止过为了合法权益进行抗争。

三、申请人超范围经营事出有因,并且具备一定的条件。被申请人对其超范围经营应承担重要责任。

申请人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简单的就事论事,割裂了事件本身的因果联系,不去考虑被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原因和性质,不去在乎申请人面对的主客观方面存在的特殊情况,随意的剥夺了申请人的诉权,无异于间接认可了行政机关代表的被申请人可以任意剥夺行政相对人赖以生存权利的严重行为。

所以说无论从客观事实状况来说,还是从申请人主观上积极维护自身诉权的角度来说,在非法行医一案没有得到定论,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消极的、故意的拖延诉讼的情况下,不应苛刻和强求非法律专业人士的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般期限里进行诉讼。因此,本案时否过了起诉期限,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尽可能的作出有利于维护当事人诉权的解释,这也是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应有之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裁定失当。恳请再审法院秉着尽可能的维护和有利于当事人诉权实现的角度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从而督促以被申请人为代表的行政机关依法公正、合理地履行职务,以维护申请人作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不被任意剥夺和侵犯!

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具状人:_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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